开曼公司作为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公司注册地,可以在这些交易所挂牌上市,但往往我们会发现,在这些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结构中,会由不止一家BVI公司的身影,这是什么原因呢? 民营企业采用的红筹股方式,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以外的地方(一般的做法是在香港或英属的三个群岛:百慕大,维尔京群岛)去注册的一家公司,反过来通过反向收购国内准备上市的主体,把国内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的企业,变更完之后以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为发行申请人。收购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具有合法性。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重要的地方在于下一步上市之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不反对上市承销函,这是证监会重点考察的。
BVI注册公司要求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而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在国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国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百分百拥有BVI公司的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而且,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