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文书越来越多的被拿到台湾之外使用,因此会涉及到台湾公证、认证、验证,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及台湾公证人的类别和公证及认证程序。 一、台湾公证、认证、验证 1、公证:公证人就请求人请求公证之法律行为或有关私权之事实赋予公证力,证明该项法律行为之作成或该项事实之存在。 2、认证:公证人就请求人请求认证之文书,证明其文书之作成或形式上为真正。 3、验证:领务人员就请求人请求证明或认证外国文书,以验明、比对文书上之签字、钤印或以其它适当方式予以查证。
二、台湾民间公证人的类别 1、全职民间公证人:依公证法规定办理公证及认证事务之民间公证人。 2、兼职民间公证人:依公证法规定仅办理文书认证事务之民间公证人。
三、台湾公证及认证申请须知 1、法律依据:公证法及公证法施行细则 2、受理单位: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事务所 3、到场要求: (一)限本人亲自到场案类:法律特别规定或因事件性质者,如公证结婚、认领子女;惟译文认证之文书或翻译内容有疑义时,请求人应到场说明。 (二)得委托他人到场案类:除前项情形以外。 注:所称「当事人」,除本人或双方当事人外,保证人、见证人、通译等,均属之。 4、应备文件: (一)公证、认证请求书(参阅\八、申请表格)。 (二)请求公、认证事务所需相关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护照或其它身分证明文件。 (四)请求人为外国公司或外国法人时,须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a.已设分公司者:公司执照正、影本。 b.已认许\但未设分公司者:认许\证正、影本。 c.未设分公司且未经认许\者:备案证明书正、影本。(此类对象,就其在台业务上法律行为,可依公司法第386条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五)授权书或委托书:(亲自办理者免付) a.代理个人时: (1)授权书。(须加盖\与印鉴证明书上相同之印鉴章) (2)印鉴证明书。(须为被代理人六个月内之证明书) b.代理公司时:(包括已在台设立分公司的外国公司及业经认许\的外国公司): (1)授权书。(须加盖\与登记事项卡上相同之印鉴章) (2)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卡或变更事项卡: 如事项卡发出时间在六个月内,带事项卡正、影本,影本须盖\与事项卡相同的印鉴章。 如事项卡发出时间超过六个月,除事项卡正本外,还要向经济部或建设局申请该事项卡的抄录本,该抄录时间要在三个月以内。 c.代理未经设立且未经认许\的外国公司时: (1)该外国公司的授权书。 (2)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之外国公司设立登记文件 5、处理时间:实际处理所需时间仍须依个案而定,如公证人须向 发证机关查证者,约需三至五个工作天。 6、公证费用:参照公证法第五章公证费用。 7、注意事项: (一)办理程序如下: a.文件准备齐全(详细内容请参考各类事件项下的说明)后,到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先行购买「公证请求书」或「认证请求书」。每一种公证事件或每一种不同内容私证书的认证,都要分别购买一张请求书。 b.请求书上,所有到场和未到场的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证人、见证人、通译等,都要按姓名、性别....等等字段,分别详细填写,最后还要签名。 c.办理时,由公证人审查内容并和请求人洽谈讨论,并通知请求人缴交费用。必要时公证人可要求请求人补件,也可向相关机关查证,或到现场实际体验。审查完毕时,才会制作公证书或认证书交给请求人。但如果审查结果,公证人认为和公证法规定不符时,仍可拒绝公证或认证。 (二)请求人为盲人或不识字者,应自行选任一位见证人到场见证。 (三)请求人不通晓中文或无法用文字表达意思时,应自行选任一位通译到场。 (四)须先经验证之文书:中华民国境外作成之文书。 (五)经司法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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