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 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 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 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 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 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 个月之内, 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此外, 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 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 并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 将该纪录保留最少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