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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业务税收筹划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1 7:42:05 人气: 标签:
在全球更加扁平化的今天,出口企业的海外税务筹划显得相当重要,但是大多数企业多少仍在花着冤枉钱。比如中国大陆和香港之间本来有全球最优惠的贸易安排,通过香港这个窗口向欧美拓展业务,税收可能低至0~10%,但有的国企却直奔欧洲,从而使税率直线上升到20%。

  根据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司长吴喜林的说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增长迅速,目前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已超过1万家。但出走海外的中国企业能真正做到有税务规划的,估计不足10%。这意味着一些在海外展开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完全缺乏合理规避税负的能力,而该交的税没交,不该交的税却交了。超越企业个体层面,这相当于国家财富的损失。2006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达16l亿美元,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943亿美元。对外投资合作急速攀升的同时,出走海外的中国企业们携带的工具箱却缺少税务筹划这件利器,而“合理的税收安排,有可能把税收成本从30%降到15%”。

  如何做好海外业务的税务筹划,本文从下面从几个方面浅谈一下。

  利用各国优惠政策

  世界各国都规定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差别税率、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因此,应重视研究各国的税法,尽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如西班牙税法规定:“在该国的某些费用和投资,有资格获得5%的税收抵免形式的税收减除,以鼓励在该国购置资产。”“公司用以新产品开发或工业加工的有形资产,可以得到15%和3%的抵免”。日本税法规定:“设在避税港的公司企业,如5%以上的股权由日本居民所拥有,这家公司就视为基地公司,其税后利润即使没有作为股息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合并计税”。显然只要不让日本国居民拥有的股权超过5%的比例,就可以享受到延期交税的好处。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盈利开始算起,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可见,只要能够详细掌握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获得相当大的收益。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管考虑得如何周全,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人、不同征税对象之间,很难做到绝对公平,总有有失偏顿之处,这就给纳税人留下选择低税点的余地,最终达到增资节税的目的。例如,许多国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按公司征税,而按各个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某纳税人在进行一项经营活动之前,就可以在组建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做出抉择。中国企业到任何国家投资经营,都应该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要诚实纳税,又要合理避税,用好东道国的减免税规定。

  [案例一]英国允许对购置原有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作100%的折旧扣除。假如中国有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其2006年利润为1000万英镑。其所得税率为33%,按照规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为330万英镑(1000×33%)。如果从1000万英镑利润中拿出3007)-英镑购置英国某企业原有的设备,根据100%的折旧扣除则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231万英镑[(1000—300)×33%]。这样处理后节省了99万英镑,这就是利用英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收入所得税的分散与转化

  在公司所得采用累进税率的国家,如美国、伊朗等,由于所得的集中会增大税负,此时,纳税人应尽量合理合法地分散公司所得:通过子公司转移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类似的费用支付,将税负较高的所得分散出去;通过建立信托财产,利用在他国(通常是税负较低国或避税地)设置的机构分割所得和财产;通过在避税地设立持股公司的办法,分散公司所得;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低税企业作为联营的伙伴,分散公司所得等。

  [案例二]A国甲公司在B国、C国分设乙、丙两家分公司。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A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额所得按A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甲公司在A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乙公司在B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丙公司在C国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甲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使丙公司在C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甲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乙分公司在B国巴纳所得税额:500万×30%=150万元:

  在A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丙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A国可抵免限额为O。

  (3)甲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

  (4)甲公司实缴A国所得税额:(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2、在转移所得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乙分公司在B国已纳税额:500万×30%=150万元;在A国的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150万元<17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150万元。

  (2)丙分公司在c国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在A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

  30万<35万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甲公司在A国可抵免总额:150万+30万=180万元。

  (4)由于甲公司降低了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则甲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2400万元-200万元)。甲公司应缴A国所得税额=f2200万+500万+100万)×35%-180万=80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各国税率差异也是此种避税应考虑的因素。

  对国际避税地的利用

  目前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三类。(1)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2)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这种避税地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对境内外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征税,但税负较轻,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如巴林、中国澳门、瑞士等:只对境内所得或财产征收较轻税负的间接税,对来自境外的所得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如巴拿马、中国香港等。(3)不完全或局部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规定,或在国家的某一地区单独实行这些优惠政策或规定。如荷兰、希腊、加拿大等。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是减轻税负的主要方法之一。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建立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其经济实质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用房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所以这种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

  1、把基地公司作为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按性质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公司集团建立的投资公司:第二种是私人投资公司:第三种是所谓的“离岸基金”,同避税地其他领域的活动一样,银行在“离岸基金”上起着重要作用,通常银行集团是“离岸基金”的母公司。“离岸基金”是流动性很大,非常灵活且又非常复杂的机构,其常见的结构是: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典型的投资者,当他们选择并建立离岸基金后,就会通过基金直接或再通过中间机构间接地把资金投向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

  2、把基地公司作为金融公司

  这种公司是指一个企业或公司集团里建立的关于贷款者与借款者的中介机构,或是向第三者筹措款项的公司。企业或公司集团在进行证券投资或购置不动产时,暂时需要的大量的资金往往是通过其设在避税地的金融公司,而不是通过投资公司解决。而组建金融公司也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

  3、把基地公司作为保险公司

  它主要是指受控于一个企业或一个公司集团的保险公司。近年来许多大的公司集团纷纷建立自己的受控保险公司,其原因是: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要缴纳的费用:受控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第三方保险公司所不能承担的损失,甚至承担全部损失,而受控保险公司自己则可以在外部再保险市场上取得足够的补偿。受控保险公司也是跨国公司节税的手法之一。

  4、把基地公司作为服务公司

  此种公司可以起一个企业总机构的作用,有时也可以起一个持股公司的作用。利用服务公司进行节税的手法是:在某个国际避税地建立服务公司,然后通过向避税地的服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等来转,移资金,来避免高税国征收公司所得税。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在避税地服务公司工作来避免个人所得税。

  5、把基地公司作为中转销售机构

  销售基地公司从内部企业中的生产企业取得制成品,通过跨国公司自己的销售网络向不同国家的消费者销售,抑或在其他生产子公司之间进行半成品和成套组件的分配。销售利润集中在销售基地公司的银行帐目中,有可能划拨回生产企业,也可能对跨国集团再投资。销售基地公司的所得实际上是离岸的,正是离岸业务使销售基地公司在管辖区内缴纳最少的税收,在不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下,聚集跨国集团的利润。

  为了避免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嫌疑,基地销售公司必须在所在国设有具体的办公室和办公人员,因为仅仅纸面上的公司会招致嫌疑,可能被认为公司的建立仅仅是为了避税。

  [案例三]A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乙。甲公司通过公司乙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将此笔交易通过乙公司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乙公司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A国向B国销售货物,应纳公司所得税为:(2000万-800万)×30%=360(万元)。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A国的账面上。百慕大的乙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务环境制定国际税务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谋求全球规模的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跨国纳税人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安排经营活动,筹划税务,进行全球范围的税务策划。要熟悉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要有多个备选方案,要有全局观念和长远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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