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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离岸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是否须予征收利得税?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3-14 12:41:11 人气: 标签: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它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属以下情况均须予征收利得税:
(a) 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或
(b)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 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c)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 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 不适用于在2004 年6 月25 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在上述的情况,应评税利润是该款项的30%(如款项是于2003年4 月1 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比率则为10%)。但如果离岸公司是你公司的相联公司, 应评税利润则可以款项的100%计算。应缴税款则须根据计算所得的应评税利润, 按适用的税率计算。此外, 离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义接受课税, 你公司须按照《税务条例》规定, 在支付款项给离岸公司前,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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