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将在2006年的5月起严格执行,其中一重点为:境外投资方的境外公司需经当地国公证+所在国外交部认证+中国大使馆认证。也就是今后使用境外公司到大陆投资设立工厂、公司、代表处时,必须办理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因此,以香港公司,BVI公司,英国公司以及美国公司投资中国,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的时候,必须相应办理香港公证,BVI公证,英国公证和美国公证。
办理程序如下:1.国际公证人公证;2.该国外交部或高院认证;3.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