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团聚(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一、每名申请人一份申请表。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市公安局申请。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美国人,提供美国护照公证,香港人,提供香港身份证公证)。
三、4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四、亲子团聚类有关证明材料:1、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本人的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3、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收养证明。4、收养证明包括:如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收养证明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亲子团聚人员申请时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或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