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香港公司

香港的法律常识Basic legal knowledge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0-1-5 23:17:38 人气: 标签:

基础法律常识 Basic legal knowledge
人人都要守法,因为违反法律会受罚,以理财角度来看,受罚代表了超支,所以,一个精于理财的人又怎可以不知法呢?

了解法律,除了可以避免因违反法律而受罚外,还可保障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侵犯。要搜寻有关法律,可以到政府网页(司法机构律及律政司署),那里有基本法、中英法例条文、以及最近案件的判词。

九七前,很多人以为他们不明法律,是因为法律是用英交写的。如今,香港所有法例条文已有中文版了,但他们是否可以因此清楚明白法律呢?答案当然不是。事实上,对一个受过专上敎育人士来说,用英文写的法律难明,而用中文写的法律就更加难明了,为什么呢?因为很多所谓中文法例,其实是将英文法例生硬地翻译过来,而为了使两个文本的法律意义相等,译者只得照抄英文本的句子结构,及另创大量新的中文法律名词,然后,就见字译字,所以,中文法例就变成不中不西的怪物了,这些中文法例不依中文惯用语法,夹杂了大量用中文写成的英文连接词汇及不知所谓的法律名词(例如在税务条例中,将lump sum payment硬译为「整笔收入」,而不译作通用易明的「一次过的大笔收入」),这样译写出来的中文法例,即使是中文良好的华人律师,亦觉得难以卒读,而改用英文本来理解法例,若是不懂英语的普通华人,在没有英语文本帮助下,要读通中文法例,那就像是大海捞鱼那样艰难。

其实,英文本的法律,对很多读过法律的人,亦不易完全理解。事实上,不少律师或法官对同一条法例或同一个法例中的词汇,有时亦会有不同理解。毕竟,普通法已在西方实行过百年了,各地法官对法例的解释已约定俗成了一些共同采用的基准,而其中有三个基准较为重要,就是:语意定律(literal rule)、黄金定律(golden rule)和宽免意图定律(mischief rule),现简述如下:

语意定律 literal rule

法例的解释,须以正常文法上的意义(ordinary grammatical meaning)为准。若同一词汇出现于不同税例之中,它们的意义必须相同。所谓正常文法上的意义,一般会参照权威字典(如英文的牛津字典)的解释。

黄金定律 golden rule

法例的解释,须参考税例的上文下理(reading the law in its context),然后以正常文法上的意义(ordinary grammatical meaning)为准。这个定律和语意定律相近。简单来说,就是在解释税例里的词汇时,必须以正常文法解读「整段」法例,而不可以断章取义,孤立地去曲解某个词汇。
宽免意图定律 mischief rule

在解读法例时,法官会考虑当时立法原意(the law intent)。在解释税务法例时,这个定律只适用于宽免(relief)和豁免(tax exemption)。此外,这个定律通常只会在语意定律(literal rule) 和黄金定律(golden rule)未能有效定解释税例时,才会引用。

此外,在解读法律时,还有两个法律假设(presumption)值得一提,就是(1) Natural justice will apply. 即是法律是以符合公义为准(2) No inconvenience or unreasonable demands will be placed on the public unless this is laid down in the Ordinance. 即是法律的原意是不对人民造成不便或苛索。

对于一些我们认为不公平或不公义的法律,我们应该向政府领导人及立法会议员提出修改,也可以运用基本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公开发表我们的意见。至于一些激进民主派经常提出的公民抗命,由于会妨碍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及损害了祖国对香港的爱护,我个人就不敢苟同了。

法律知多些,惹上官非的机会便少些,以下是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法律 What is law?

简单来说,法律是社会上大家认同的行为准则,而这些准则,经过了一个权威机构(例如立法会)予以制定及确立,并颁布实行。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他会受到法律制裁。

倘若大众认同的行为准则未经权威机构确立,有关准则只不过是大众认同的行为标准,并没有法律效力。譬如,社会上普遍认为子女应该孝顺父母,男人要当家作主,女人要贤良淑德,这些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由于未经立法确认,所以不是法律。换句话说,即使某人不遵守这些行为标准,他是不会有任何法律后果的。

在香港,法律大多由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以法案向立法会(legislative council)提出,然后由立法会通过及制定,这些以条例形式写成的法律,统称为「成文法statute law」。据基本法(Basic Law)规定,行政长官在提交法案前,必须先征询行政会议(Executive Council),而立法会通过了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才正式生效。除了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也可以提出私人法案,但基本法规定,私人法案必须不涉及公共财政或政治体制,此外,若私人法案涉及政府政策,必须先取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在立法会上讨论及议决。

法案在立法会提出后,必须经过三读及委员会审议。首读只是一个程序,由立法会秘书长宣读法案名称。而二读开始时,一般会由政府官员或提案议员宣读法案目的,法案辩论通常会押后,以取得时间使法案得到社会充份讨论,又或者会成法案委员会去审议法案。在审议法案时,委员会对法案条文逐一讨论,委员会可对法案作出修订,但修订只限于法案的细节,而不可涉及法案的基本原则。当法案审议完成后,委员会主席便会向立法会报告,这时,法案便回到立法会,进入辩论程序了。在辩论程序时,任何立法会议员均可发言,政府官员或提案议员可就议员发言答辩,当所有发言完成了,议员便对法案是否二读进行表决,如果投票通过,二读便会立即进行,当二读完成后,成立法案的原则便随即确立了,换言之,三读法案可以随时在立法会进行,以将法案成为法例。事实上,三读是形式上的程序,一般来说,它会在二读之后立即进行。当三读也完成了,法例便会交给行政长官签署生效。

此外,香港实行普通法(common law)及衡平法(equity law),法官在判案时,若有关争议没有写在成文法中,或者成文法中写了一些原则,但没有具体细节或如何应用原则时,法官亦会参考其他实行普通法国家的判例,当然,香港的法官亦可以在判案时,提出他对法律的解释,这些法官解释,是法律的一部份,统称为「判例法case law 」。另外,特区首长---亦可根据法例---会同行政会议,颁布一些法令(order by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除了上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分类,其实,法律还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类,例如: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和国内法(municipal law);有国家宪法(constitutional law)、香港基本法(basic law)和人权法(law of human rights);有公共法(public law)和私人法(private law)。当然,最常用的法律分类是刑事法(criminal law)和民事法(civil law)了。

至于刑事法(criminal law),刑事法主要涉及犯罪(crimes),例如:奸淫掳掠、杀人放火、滥用暴力、开赌贩毒、偷窃诈骗、贪赃枉法、叛乱造反…等罪行。在极严重的刑事案中,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的法官须会同陪审团一起审案,陪审团(jury)通常是用电脑随机在入境处的人口资料内选出,一般重案需七位陪审团员(juror)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亦可下令改为九位) 。由于大多数法官只精通英语,所以审讯大多以英语进行,而辅以中文翻译。而由于审讯用英语,所以陪审团员亦必须懂英语,为了符合这个语言能力条件,抽选会基于市民向入境处提供的资料而抽出会说英语的市民,一般来说,电脑会挑选那些在申领身份证时填写受过专上教育的人士,事实上,很多人说,香港陪审团的质素较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抽中的为高,但亦有人批评,这个语言能力条件剥夺了低下阶层出任陪审团的权利和义务。当市民收到法庭通知出任陪审团员时,按照法律规定,他必须按法庭信件指示在指定日期时间到庭,然后,他会在庭上再被抽选,若被抽中而有特殊理由(例如认识受害人或英语不好),他可当庭向法官申请免役。此外,被告及其律师亦可反对某人出任陪审团员。在审讯中,陪审团的作用是在法官的带领下对被告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一般而言,判决会以大比数通过,例如五对二或六对一,而在谋杀案中,更须全体一致通过。


根据基本法,在刑事案中,市民享有以下权利: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审讯必须由独立的审判机关以公平公开的原则及依照法律进行。
 - 严重案件须由陪审团在法官指导下判决。
 - 被告先假定无罪,控方须提出证据,证明在没有合理疑点下控罪成立。换言之,举证责任在控方。
 - 对于控罪,被告有迅速的知情权。
 - 被告有适当时间准备辩护。
 - 被告有聘任律师的权利。
 - 被告有迅速审讯的权利。
 - 被告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 被告有要求传召证人作证的权利。
 - 被告有盘问控方证人的权利。
 - 被告有庭上语言翻译的权利。
 - 被告有缄默的权利。
 
事实上,要避免干犯刑事罪行,只需普通常识,而并不需要深入研读有关法律,因为只要我们做人光明正大、理直气壮、行得正、企得正,我们就不会犯法了,那么,我们就不必理会什么刑事法了。至于刑事法的法理依据、司法程序和上诉途径,那就留给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研究吧!顺带一提,蓄意瞒税也是一项刑事罪行。

至于民事法(civil law),主要涉及私人间的纠纷,同时,也包括政府与市民间的金钱及事务争议,包括填海、收地、税务、赔偿...等争议。毕竟,民事争议大多涉及私人间的金钱瓜葛,对社会的影响没有刑事罪行那般严重,所以,其举证尺度亦没有刑事检控那般严谨。

在法理上,刑事检控的举证尺度是「没有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民事案件的举证尺度是「衡量各方的可能性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事实上,刑事检控的举证尺度较民诉讼事严谨得多,一个控罪在民事诉讼上成立,并不意味它在刑事检控上会成立,因为刑事案里需要更多更强的证据;由此类推,如果一个控罪在民事诉讼上也不成立,那么,它在刑事检控上就会多数不成立了。

在刑事检控中,举证责任在检控官,而不在被告,原因是在普通法里,是先假定被告无罪的。而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会落在原告,而非被告,这个举证原则,可以参照著名遗产案王廷歆告龚如心:案中,王是原告,龚是被告,所以王必须提出足够及强力证据,以证明龚伪造遗嘱,原讼庭和上诉庭虽则同意王提出了很多强力论点,来质疑龚所交出的遗嘱,但终审庭认为王始终未能提出有力证据,去支持及证实龚伪造遗嘱的论断,所以五位法官全部判龚得直。不过,这个举证责任在原告的原则,有时亦会例外,依据普通法,如果原告已提出了表面证据支持他的论断,那么,被告就要提出反驳、解释和证据了。此外,在一些专业疏忽案件中,由于大部份资料都会在被告手里,所以法官亦会要求被告提交解释和证据,以证明他没有专业上的疏忽。当然,如果法例有明文写清楚举证责任谁负--- 例如税务条例写明了纳税人须证明评税主任的评税是错的--- 那就必须按照法例所规定的了。

大体上,民事法(civil law)涵盖了合约法(law of contract),侵权法(law of tort),信托法(law of trust),家事法(law of family) ... 等项目。而在这些项目下,则涵盖了各式各样的民事法,例如,合约法会涉及独资业务、合伙业务、有限公司业务、雇佣关系、强积金、货物买卖、代理、担保、保险.. .等,而侵权法会涉及滋扰、疏忽、版权...等,而家事法会涉及婚姻及遗产继承等。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