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八条规定: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易代通专业办理香港公证,中国委托公证,国际公证,详情请联络我们010-59792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