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对于香港公司,其投资主体公证指的是对香港公司以下文件公证: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NC1。香港公证程序如下:1.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2.然后送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易代通专业办理香港投资主体公证,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络我们010-59792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