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银行、会计师和信托等专业执业者习惯所称离岸业务特指同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相关的跨国、 跨境法律、投资、贸易和银行服务。 离岸的概念是相对在岸而产生的。其特点是,行为主体在某些条件下改变了适用地法律。 在此情况下, 不能认为这是一种法律规避行为, 因为法律规避行为必须在主观上有规避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