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几乎所有在境外投资、贸易及服务的国有或民营企业都在注册离岸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部分对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是离岸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政府是从积极的意义上认可离岸公司的存在。
198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招商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第一章政策务,这是中国政府批准的首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离岸银行业务。从1992年到2002年,中国政府相继批准了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的主要源泉来自于离岸公司。根据商务部统计,以投资来源地划分来华投资的外国公司香港和英属维尔京、开曼和萨摩亚等离岸公司连续列在前十位。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任何根据外国法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在中国投资实行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