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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业登记条例

《商业登记条例》由立法局制定,1959年2月6日经港督批准公布施行。主要内容:(1)用词的释义,包括商业、签署证明、会社、局长、征款、营业地点、商业登记费、有效商业登记等。(2)商业登记的申请。凡根据1952年商业管制条例未办理登记、开始经营新商业、分行营业、停业、复业及登记申请书所载资料的变更等,均须于行为发生时起1个月之内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或书面通知。(3)有关登记、登记证的发给、缴费、登记
类别:法律条文 作者:Paul 日期:2009-11-07 15.59.19 点击:8460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