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香港公司在聆讯日期前提交了尚欠的周年申报表,但针对有失责行为的公司发出的传票是不会撤回的。即使公司在聆讯日期前已补交尚欠的周年申报表,也不能因此获宽免未有根据《公司条例》第109(4) 条提交申报表的罪责。不过,法庭在处以刑罚时,会以此判定失责日数,并作为求情理由加以考虑。至于较高的周年申报表注册费,则是按照《公司条例》附表8所订的行政费用。
香港公司仍须委派代表,并携带妥为签立的授权书出庭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