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香港公司B:海外客户C:国内工厂 B通过A采购C货物,开即期信用证给A。然后A再转让L/C给工厂C。 出货时,A要求提单上写A的名字而不是工厂C,为消除C 的担心,A出示保函给C,指明因提单上的shipper更名带来任何问题均有A承担。 请教高手,这样的运作模式,对于出货工厂C来说,是否存在风险?作为工厂是否可以这样运作? 香港公司信用证接收分为两种,一个是转账信用证,这个对于SOHO来说几乎没有任何的风险,因为其是拿到国外客户的母证在银行进行抵押,然后再开出子证,比如客户开过来的是100万的LC,利润是10万,然后您可以开出90万的子证给到下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再信用证上注明除发票外可接收任何的第三方单据。 另一种是背对背信用证,它比较简单,就是直接在银行开1张信用证给客户,需要100%的保证金。 可转让信用证举例: A为海外客户,B为离岸公司,C为国内公司 1、A向B开出L/C,金额$10W,此证为母证 2、B以母证为依据, B向C开L/C,金额$8W, 此证为子证 3、C收到BANK C的通知,接受子证,发货,并将提单$8W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C,转递BANK B 4、审单无误,BANK B 通知B将发票由$8W替换为$10W,并将单据转递BANK A 5、BANK A审单无误,解付$10W给BANK B, BANK B解付$8W万给BANK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