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已经成国内人士拓展海外市场的选择最多的公司类型之一,很多代理公司宣称注册香港公司有很多好处,其中就包含有利于获取香港居留权,真的是这样吗? 景陈述
我司观点 1.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一般港澳通行证的大陆公民一年可去香港2次,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2次用完可再续签。 2. 如果大陆公司纳税金额高、信用良好,可向当地公安厅申请商务通行证。商务通行证允许多次往返(基本不限次数),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但进出香港不能太频繁,否则会被禁止进入香港。 3. 在香港公司成立初期,就算在港购买物业并聘用当地员工,也不能帮助客户获得香港的长期居留权。如果香港公司经营时间较长,在港纳税金额较高,可有助于申请移民香港并获得居留权。 4. 如果符合申请香港临时身份证的条件,不必注册香港公司,也能进行申请,审核期2年左右。获得临时身份证7年后,满足一定的条件,可获得香港正式身份证。 现我将关于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的常见一些问题例出,希望能帮到想申请居留权的朋友。 问1:谁可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答1:根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的入境条例附表1第二段,任何人士如属以下任何一项,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问2:本人在港应该怎样申请居留权? 答2: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乃该证所关乎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权的证据。在你办理登记并申请发给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你需证明有资格根据人事登记条例及规例办理该项登记。为此,当局已作出行政安排,以便你可以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资格。请填妥申请书(表格ROP145),连同证明文件的副本,以邮递、投递或经网上服务向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递交。(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廿五楼) 在提出这项申请时,你必须身在香港。来自海外的申请将不获处理。处理申请一般需时约六个星期,但实际时间要视乎个别的情况及某段时间内所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问3:本人怎样为11岁以下的子女申请在他们的外国护照上附加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批注? 答3:凡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而不足十一岁的合资格人士,可申请在其有效的旅行证件上加盖注明其合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批注。首先,父/母/监护人要为他们提出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并填妥申请书(表格ROP145),连同证明文件的副本,以邮递、投递或经网上服务向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递交。(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二十五楼)当你的子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获核实后,他们在香港的逗留条件(如有者),将会被注销。然后,你便可为他们申请在其有效旅行证件上加盖其合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批注。领取批注的费用为港币一百六十五元。 在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及发出有关批注时,你的子女必须身在香港。当他们年满十一岁时,即可在申请后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已详列于公告(表格ROP152)上。 问4:在什么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会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凭借下列条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类别有关人士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如该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如该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必须以其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他能符合所有条件,可随时向处长申请核实其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3)《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如该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4)在1997年7月1日或该日以后上述(3)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若非因本条规定,该子女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如该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必须以其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他能符合所有条件,可随时向处长申请核实其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5)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如该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入境权 丧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将按照法例自动具有香港入境权,他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和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士如想确定他是否已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可向本处居留权组申请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以及是否享有香港入境权。 问5:若我在本人的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审批前离港,可怎样办理登记身份证手续? 答5:假若你在申请审批前离港,本处会给你或你的在港的代表一封信件,阐明申请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经已核实。当你下次回港时,你可携同此信到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处办理登记身份证手续。 请注意:如果你是凭借《入境条例》附表1有关非中国籍公民的条文而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请参阅常见问题(4),有关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详细情况。 问6:内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来港定居住满七年,应该怎样申请居留权? 答6:内地居民持单程证来港定居住满七年后,可填写申请书(表格ROP145款),申请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填妥表格后,请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寄往入境处的居留权组。申请人须随申请书附交身份证、单程通行证及签证身份书(即D.I.)副本,并且须附上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证明文件,例如就业证明、入息税税单、学校文件、银行单据等。 居留权组在接获申请后,会与申请人联络,跟进其申请。申请书(表格ROP145款)可从以下入境事务处网页下载:http://www.immd.gov.hk/chtml/rop145.htm或在各区入境事务处办事处索取。 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及首次签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均毋须缴费。 问7:内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来港定居,但经常往返内地,会否影响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 任何人如暂时不在香港,并不表示该人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在断定该人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时,须考虑该人的个人情况及他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申请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他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问8:本人在香港出生,于一九八零年代移民外国,现时持有外国护照。本人是否仍然被视为中国公民及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答8:你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虽然你移居外国,但如果你没有向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你仍是中国公民。不论你是否长时间不在香港,你仍可凭借《入境条例》附表1第2(a)段的条文而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问9:前香港居民,早期移居海外,所持有的是香港旧式身份证,能否享有香港居留权? 答9:持旧式身份证的前香港居民,若他们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出生而曾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他们可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a)或2(b)段的条文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在他们下次返港时,他们可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向入境事务处的居留权组提交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经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后,他们会被安排前往人事登记处办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手续。 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其它任何一项的规定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他们亦可于下次返港时,向入境事务处的居留权组提交申请核实其资格。 问10:美国居民(只持有绿咭但未入籍),在美国所生的子女,有没有香港居留权? 答10:如该子女在美国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国籍,而其中国籍父母在当时已持有绿咭在美国定居,不论是否入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该子女并不具有中国国籍。由于该子女并非中国公民,便不可以凭借父母是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而享有香港居留权。 补充资料 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籍父母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则该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权。 若这名美国居民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在美国所生的子女,有没有香港居留权,要视乎该子女是否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于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般情况下,在外国有永久性居民资格(即在外国通常居住及不受当地任何居留条件的限制),被视为定居在外国。 问11:我是美国出生的外籍人士,持有美国护照。于一九九八年来港工作至今。由于居港已逾七年,请问能否享有居留权? 答11: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d)段的规定,任何非中国籍人士,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便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并且是合法逗留;其通常居住连续七年必须是紧接他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在提出这项申请时,必须提供数据及作出声明,以香港为唯一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在香港有惯常住所;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问12:我的父母是内地来港定居的中国籍人士,我于一九六八年在香港出生,三年后举家移居外国。最近我准备返港工作,并打算申报国籍变更,请问我在香港特区是否仍然享有居留权? 同样地,当你的国籍变更获批准后,你将不被视为中国公民。虽然你在香港出生,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月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是,由于你在国籍变更获批准后,已是非中国籍人士,而你未有依照《入境条例》附表1第6段过渡性条文的规定在限期前返回香港定居,及在返回香港定居时,已连续三十六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所以你已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虽然你没有居留权,但是你将会享有香港入境权,可以自由进入香港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倘若你日后能符合有关非中国公民享有居留权的规定(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你便可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享有居留权。 问13:本人有香港居留权,我的未婚妻是外籍人士及没有香港居留权,她可否凭着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而享有香港居留权呢? 答13:一般来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能因婚姻的关系而获得香港居留权。除非该名配偶自己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任何一项的规定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