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两年或两以上,可以在北京成立代表处,又称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香港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内地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香港公司进行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香港公司在北京成立外资公司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