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作为生产、贸易、资本和金融国际化产物的离岸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如何抓住这一难得的战略机遇,采取正确经营策略加快离岸业务发展是我国商业银行需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离岸金融内涵与特点 (一)离岸金融内涵 巴曙松、郭云钊(2008)认为,离岸金融的概念是不断演进的,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离岸金融的最初形式是欧洲美元(Euro-dollar)。刘振芳(1997),韩龙(200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0)认为离岸金融指银行及其他机构吸收非居民资金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离岸业务具有特殊的法律和货币经营特征,表现为离岸业务往往独立于东道国在岸金融体系之外,账户分离,适用不同的法律,离岸金融机构吸收和运用的是注册地国家货币之外的其他国际货币。随着1981年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s)和1986年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的建立,离岸金融内涵中货币标准被淡化,特殊的监管体制、优惠的税收制度、交易的非居民性质,成为离岸金融和离岸货币特征的关键。Hampton(1994)、Luca E(1999)将离岸金融定义为“在立法上与国内监管体系相分离的金融活动”。Philippe Jean(2002)以国际上通行的准则为区分标志,认为遵循这些准则进行市场管理和监管的金融中心为离岸金融市场,那些主要以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金融中心就不是离岸金融市场。金融稳定论坛(FSF,2000)认为离岸金融中心是“具有优惠性制度安排的地域”。连平(2002)、左连村等(2002)认为,特殊的制度安排和交易的非居民性是离岸金融的主要特征。 本文认为,连平对离岸金融所下定义对其内涵进行了比较准确地把握,即离岸金融就是指在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金融管理体制和优惠税收制度下,以自由兑换货币为工具,由非居民参与进行的资金融通,而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就是离岸金融市场(连平,2002)。 (二)离岸金融特点 从离岸金融的内涵可以看出,离岸金融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形态,具有自身明显的特点。Hilton M(2006)从对离岸金融中心(CFCs)分析的角度对离岸金融的管辖权、离岸金融对经济的贡献、离岸金融的交易、离岸金融的非居民性质、离岸金融所具备的经济、政治稳定性以及通讯的便利性等特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IMF(2000)对离岸金融特征归纳为:税收优惠、简单的审慎监管框架、不受外汇管制、服务对象为非居民、银行保密和匿名等。归纳起来,离岸金融的特点为:第一,经营对象为非居民。根据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第二,金融监管以自由化为原则。离岸金融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商业银行大量美元外逃到欧洲等地,在欧洲进行各类融资业务获取利润,以逃避美国政府对银行的严厉监管。所以,离岸金融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受到的管制较少(汪争平,1998),如所经营的货币不受所在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约,利率可以自由浮动等。第三,离岸金融市场享有多种优惠政策。对非居民无外汇管制,可自由兑换各种货币,资金自由流动,存、贷款利率自由浮动,商业银行无须缴纳存款准备金。在税收方面实施优惠如降低或取消利息预扣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廖昌开,1998)。 二、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现状 1989年招商银行首先在深圳开办离岸业务。目前,招行、交行、浦发行和深发行四家商业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离岸业务经营经历了初始发展阶段、迅猛增长阶段、清理整顿阶段、恢复发展阶段等四个阶段。历史地看,离岸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积累国际化经营经验、增加外汇业务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离岸业务也招致了较大经济损失,从金融监管部门到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的发展都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跨越式发展,离岸业务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商业银行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跟随式金融服务,离岸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并成为支持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一个重要金融服务渠道。但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巴曙松、郭云钊,2008)。因此,采取正确策略促进离岸业务发展的重要性日益迫切。 三、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策略分析 (一)离岸业务经营策略组合 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策略的制订与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的背景与环境,据此制订的策略才能具有可行性,并保证离岸业务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环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国际化经营与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金融创新能力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作为一种过渡型金融体制,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都面临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金融创新步伐的压力和动力;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既面临着经济国际化发展所带来战略性机遇,同时也必须面对金融国际化背景下的激烈市场竞争和全球性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经营动机、市场定位、经营策略的认识提高还有一个过程。 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环境和发展现状,本文认为,离岸业务经营的策略组合包括:客户定位策略、产品组合创新策略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协同策略,即以我国商业银行在岸客户的境外公司为离岸客户定位,实施“追随客户”策略,发挥产品组合创新的中介效应,在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作用下,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离岸经营绩效,促进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 营策略是由一连串策略组合而成,形成严谨的逻辑链条。其策略组合模型见图1。 (二)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客户定位策略 1、离岸业务客户定位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所产生的离岸金融服务需求是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其需求主要表现为:境外融资需求、境内外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需求、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需求、沟通便利性需求、境外红筹上市服务需求。 针对我国“走出去”企业所产生的离岸金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的客户定位是:我国开展跨国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海外公司;国内民营企业的海外公司;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为节约运营成本、实现合理避税而业务重心和管理人员主要集中在国内的中小企业的海外公司。 2、离岸业务客户定位策略实施的可行性 (1)客户定位策略充分表明了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追随客户”动机。离岸业务阶段是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阶段。赵延河、齐兰(2006)认为,银行国际化发展的逻辑是在岸初级→在岸成熟→离岸初级→离岸高级(跨国)→全球化;盖迪将银行国际化分为三个阶段:母国国际银行业务阶段、离岸金融业务阶段和东道国跨国银行业务阶段。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国际化重要组成部分的离岸业务,离岸业务经营应实施“追随客户”的客户定位策略。 大量的研究表明,商业银行是跟随客户跨国经营而实现国际化发展的。早期的研究主要有Grabel(1997)、Gray(1981)等。他们认为,国际银行往往跟随本国非金融企业的投资,而进入他国市场,并以这些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学者们使用了不同的经济变量来反映两国间的经济关联程度,例如,Goldberg和Saunders(1981),Goldberg和Johnson(1990),Brealey和Kaplanis(1996),Yamofi(1998)等使用双边贸易量、非金融部门直接投资量等作为经济关联程度的衡量标准,而Tschoegl(1982),Grosse和Goldberg(1991)则将两国地理位置纳入了考虑经济关联的因素分析变量。这些研究的结论都证明,外资银行的进入与国家间贸易、资本往来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Esperanea和Gulambussen(2001)的实证结果还表明,国际性银行进行跨国投资活动不仅追随公司客户,而且追随着诸如永久居民或非公民永久居住者这样的非公司客户。黄宪和熊福平(2005)、朱晓艳和徐光(2007)等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经营动机研究也表明,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的主要策略之一就是“追随客户”。 (2)离岸业务经营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实施具有一致性。罗力强(2006)认为,首先,离岸业务与“走出去”战略的对象存在一致性。“走出去”企业在我国境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当地的居民,对于我国来说就是非居民。其次,离岸业务供给与“走出去”战略的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匹配关系。离岸业务提供的是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我国企业在世界各地投资的需要。最后,离岸业务对于我国境外企业的发展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走出去”的企业与国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的金融机构对这些企业的了解比境外金融机构更全面,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也更便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搜集成本和违约风险管理方面,比境外商业银行有更大优势,同时可以解决我国境外企业融资难问题。 (3)离岸业务能够有效满足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服务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离岸业务本身以及在本土经营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满足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需求,弥补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不足;利用离岸金融市场更具国际化、自由化的环境,帮助企业建立贸易、投资的运作平台;实现企业境外业务境内操作,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与管理成本;通过降低客户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促进企业与银行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4)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客户定位策略实施的制度和技术保障。第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为离岸业务的跨境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新设机构、以境外“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方式进入东道国提供金融服务情况下,离岸业务可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两种金融服务方式,向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二,金融技术的发展为离岸业务经营提供有力的支撑。基于先进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服务,可以将服务触角延伸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遍布世界各地的中资跨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而获得母国的离岸金融服务,使我国商业银行客户定位策略真正得以实施。 (三)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产品组合创新策略 1、资产类产品组合创新 (1)“内保外贷”产品组合创新。“内保外贷”产品组合创新是指商业银行在岸经营机构接受在岸客户反担保的前提下,占用商业银行对外担保额度向本行离岸业务机构开出融资性保函(domestic financing guarantee),离岸业务机构再向在岸客户境外企业(离岸客户)提供授信的一种产品组合方式。该类产品组合创新简称“内保外贷”(offshore financingagainst domestic guamntee),即在岸担保离岸融资。产品组合类型如图2。(2)贸易融资类产品组合创新。根据离岸客户的不同贸易背景和融资需求方式,结合在岸业务项下的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的不同具体产品,将离岸客户与在岸客户的贸易链连接起来,进而组合出不同的产品形式。产品组合类型如图3。 2、负债类产品组合创新——“离岸存款在岸授信”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部分境外公司积累了相当一部分外汇资金,尤其许多红筹上市公司,在境外资本市场筹集了大量的外汇资金,这些客户需求要将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有效连接起来。离岸业务可用多品种的存款作为质押开出备用信用证,由境内机构向在岸客户提供人民币授信的产品组合方式。产品组合类型见图4。 3、离岸中间业务类产品组合创新 中间业务产品组合创新就是通过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不同中间业务产品有机结合,组合出新的离岸中间业务产品形式。产品组合类型见图5。 (四)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策略 1、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内涵和本质 在系统科学中,协同是指系统中诸多子系统或要素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有序的统一整体的过程(哈肯,1987),即协同是系统中诸多要素或不同子系统相互协调、合作和同步的联合过程,是系统整体性、相关性的内在表现(陈光,2005)。在波特(Potter)的《竞争战略》(1980)和《竞争优势》(1985)著作中,曾强调过协同的重要性,那些相互支持和补充的业 务单位由于不同实体间的协同效应,能产生价值创造的效果。虽然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在经营对象、经营环境、经营风险、遵循的惯例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基于客户跨国经营所产生的境内外一体化金融服务需求,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两个业务子系统,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融、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构成了离、在岸协同的基础。 本文认为,离在岸协同是指在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相关协同要素有机整合、并经这些要素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协同、营销协同、管理协同、风险控制协同等路径,实现商业银行整体协同效应进而推动离岸业务发展的过程。 因此,从本质上讲,第一,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通过离、在岸协同,获得新的客户、进行产品新的组合、开辟新的销售渠道、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激励与约束机制、业务流程再造等一系列创新。第二,离、在岸协同过程就是增强商业银行内部化优势过程。根据科斯定理可以得出,如果某些交易活动在市场上进行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而在银行内部进行却能够降低成本的话,那么银行就会选择由自己来从事这些交易并使之内部化。通过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协同,可以扩大客户基础、增加外汇业务收入、降低交易成本、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实现国内与国际金融市场信息以及客户信息共享等,达到优势共享和内部资源优化配置、节约成本的效果,进而增强商业银行内部化优势。第三,离在岸协同过程就是商业银行内部资源整合过程。通过客户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渠道资源、关系资源的一系列整合,改变和优化协同要素,实现离在岸协同效应,促进离岸业务的发展。 2,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策略的实施路径 (1)信息协同。由于在岸经营机构和离岸经营机构在客户信息、产品信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性,客观上存在着通过信息协同实现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借助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实现离、在岸信息协同。该系统基于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和业务操作系统,将分散于不同操作系统、不同来源的客户信息采集、整合、存储到分析型客户信息数据仓库,通过采取聚类分析、仿真模拟等数理分析方法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了解每个客户包括历史交易记录、客户爱好等诸多方面的详细信息,确定客户需求、贡献度等方面的特征,进而确定为客户提供离在岸协同的一体化金融服务方案。 (2)营销协同。营销协同包括客户开发协同、产品(服务)定价协同、渠道协同、市场推广协同、客户关系管理协同。通过协同实现从在岸客户中开发离岸客户;在确保商业银行总体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情况,提高或降低离岸产品(服务)的价格,实现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的结构调整,并体现离、在岸协同情况下的风险缓释程度,确定优惠价格的标准和范围;凭借国内庞大的渠道优势,发挥境内机构的在离岸产品销售、客户咨询、信息收集、业务传递、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节约离岸业务经营成本;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既推广在岸业务,也推广离岸业务,给市场和客户留下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的印象,提高商业银行市场推广的效果;在离、在岸客户关系管理协同中,商业银行应将同一集团的在岸客户和离岸客户视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客户看待,将其往来关系和合作层次、离岸客户和在岸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离岸客户和在岸客户的满意度等方面全部纳入到同一客户的层面来考虑,扩大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的视野,加强与重点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 (3)管理协同。第一,战略管理协同。发挥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协同效应,商业银行必须要有明确的战略导向。在战略导向下,合理的配置资源,为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协同提供资源基础。各项业务战略、IT战略中,尤其要充分考虑离岸业务的需要。如商业银行的IT战略,往往根据国内业务的需求制订,而忽视国际金融市场的需求,一些业务系统常常不能满足国际金融业务经营的需要,而一些大型跨国银行都是全球统一的IT系统。第二,人力资源协同。实现在岸客户经理和离岸客户经理的协同;实现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的协同;通过不断提高在岸客户经理的业务素质,充实在岸客户经理离岸金融知识,将在岸客户经理和离岸客户经理“合二为一”,真正推动离在岸整合营销的实施;实现风险经理和离岸客户经理的协同。第三,制度协同。作为“以客户成长为中心”的现代商业银行,在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中,应该体现既服务在岸客户又服务离岸客户的服务要求;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平衡计分卡管理和业务竞赛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要体现在岸业务的相关指标,也要体现离岸业务的相关指标;商业银行综合绩效考评管理中,既要将在岸业务对离岸业务贡献度纳入到经营机构考核中,也要将离岸业务对在岸业务贡献度纳入到经营机构考核中,即一个经营机构的综合绩效是离岸经营绩效和在岸经营绩效的总和。管理协同的稳定条件包括协同关联度和利益分配,协同关联度是指系统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的协同程度,合理的利益分配对管理协同的顺利进行起着决定性作用(白列湖,2007)。第四,流程协同。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流程协同,就是按照流程银行的要求,实现在岸业务流程和离岸业务流程有效衔接。流程银行就是通过重新构造银行的业务流程、组织流程、管理流程以及文化理念,颠覆性地改造传统的银行模式并使其彻底地脱胎换骨,由此形成的以流程为核心的全新的银行模式。流程银行和我国传统的“部门银行”在经营理念、组织流程、业务流程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丁俊峰,2007)。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流程协同,在现有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离岸经营模式下,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通过统一的销售渠道,实现捆绑式销售,一揽子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前、中、后台分离,在前台推行交叉营销和整合营销模式、中台建立集中统一的风险控制体系、后台集中化处理模式,除各自业务的特例外,将具有相同特征的业务操作进行整合;搭建统一的IT平台,保证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在同一个平台上运行,尽量减少客户与银行交易的接触点。 (4)风险控制协同。作为高度国际化的离岸业务,同在岸业务相比,其风险特点主要体现为:信用风险更为突出、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隐患较高、流动性风险较大、较高的政策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尤其信用风险,风险协同控制策略为:第一,离岸客户和在岸客户信用风险整体控制策略。我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对同一集团授信既要包括在岸公司授信,也要包括离岸公司的授信,避免多头授信和分散授信。在集团授信总额项下分割为在岸客户授信和离岸客户授信,将离岸风险控制纳入到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第二,客户协同开发规避风险策略。离岸业务的市场定位为从在岸客户中开发离岸客户。通过客户开发的协同,降低信息不对称性,规避信用风险。 第三,产品组合创新规避风险策略。通过离在岸产品组合创新及产品运用,如通过“内保外贷”以及离在岸协同下的贸易链系列融资产品,将离在岸客户的信用关系进行连接并实现风险承担能力的转换,实现在岸客户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覆盖离岸客户,达到通过产品组合创新规避风险目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一)离岸业务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监管法规需要完善。现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颁布至今已逾10年,部分内容已经明显落后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离岸业务实践;监管政策之间相互矛盾,如《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与2002年央行恢复和批准四家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的批复有矛盾之处。第二,中外资银行在离岸业务市场准入方面标准不一致,外资银行经营离岸业务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第三,离岸业务税收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法规,缺乏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第四,尚未建立必要的离岸账户保密原则。 (二)推动离岸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修订《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将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改变中外资银行在离岸业务市场准入上的不平等问题;将离岸业务服务对象由非居民扩大到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如H股公司)、实施外汇资金集中营运管理的跨国公司、劳务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办事机构;获准经营离岸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所属的分支机构开办离岸业务;明确离岸资金和在岸资金在分离的基础上,可以适度渗透;增加离岸账户“职业保密”和“税务制度”的内容,对离岸账户保密义务和保密例外做出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离岸业务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第二,扩大经营离岸业务的商业银行对外担保额度,通过“内保外贷”授信安排方式,在解决我国“走出去”企业境外融资难问题同时,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离岸资产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离岸人民币业务,以此扩大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范围,促进离岸业务的发展,也可以为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积累经验。第四,加快区域性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以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为核心,同时针对深圳毗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加快上海、天津和深圳等区域性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步伐,提高我国金融国际化水平,为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