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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id="card1">
<p> 游客</p><p>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br/>
正文:<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 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証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証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為人民法院和内 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証明文件。 1997 年 7 月 1 日 中国政府恢復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随著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証事务也日益增加。到 1995 年 10 月底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 207 名香港律师作為中国委托公証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証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証明和不法人员偽造的公証文书。為此，现将该 207 名委托公証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 式样印发给你们。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於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証人出具 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証証 明； 对 委托公証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証明文书，应视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规定 的公証文书的証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护。文章来源http://www.hkbvicorp.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br/><a href="http://www.hkbvicorp.com/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533&amp;Page=1">[&lt;&lt;]</a><a href="http://www.hkbvicorp.com/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533&amp;Page=1">[[1]]</a><a href="http://www.hkbvicorp.com/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533&amp;Page=1">[&gt;&gt;]</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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