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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离岸公司基本法律界定" id="card1">
<p> 游客</p><p>
标题:离岸公司基本法律界定<br/>
正文:<br/>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有最权威和系统的论述和界定：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因此，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被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实仍不够准确。因为，并非所有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离岸公司。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BVI公司称之为商务公司，而在开曼群岛注册开曼公司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在中国，其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V）。众多的国有企业（比如中国银行、中国电力、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IDG、软银、SAIF、红杉、鼎辉、华平、高盛、摩根斯坦利、华登国际、霸菱、集富、英特尔、智諅、联想投资、弘毅、德风杰、普凯、北极光、梧桐、祥峰、富达、新桥、黑石等等）和众多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园、SOHO、阿里巴巴、巨人集团等著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其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进行海外红筹方式私募进而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国等地上市；曲线规避外资限制性行业限制进行境内经营，特别是外资进入互联网增值电信行业(TMT)所采取的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均为通过离岸公司架构设计进行；进行跨境并购；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而在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内称为10号文）颁布实施后，通过离岸公司设计安排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进行海外私募及红筹上市更成为主要操作模式之一。 在马云支付宝事件之后，本为灰色的VIE结构走向更存在重大不明。地域要素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br/><a href="http://www.hkbvicorp.com/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524&amp;Page=1">[&lt;&lt;]</a><a href="http://www.hkbvicorp.com/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524&amp;Page=1">[[1]]</a><a href="http://www.hkbvicorp.com/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524&amp;Page=2">[2]</a><a href="http://www.hkbvicorp.com/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524&amp;Page=2">[&gt;&gt;]</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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