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代通工作日志

易代通公司平日业务办理,工作日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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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版上市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区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BVI、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香港公司,中国公司,注册BVI公司,百慕大公司或注册开曼公司
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须: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拥有权大致相同;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其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0/0的实际经济权益;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
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
  港币30,000, 000元;
·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公司管治
新申请人须:
·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
在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计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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