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离岸公司法都有完整的清算程序。以注册BVI公司法为例,其解散和清算程序如下:
1.董事批准或股东决议批准清盘计划;
2.解散和清算条款被提交给登记官并记载在案;
3.开始解散和清算程序;
4.解散和清算程序结束之后,清算人向登记官提交清盘程序完成的说明书;
5.登记官签发了盖有其印章的解散与清算证书;
6.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同时,该法还严格规定了董事在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权限、清算人的职责权限等(该法第九章)。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解散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登记债权;
4.制定清算方案;
5.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6.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并公告。
虽然我国的公司法也有较完整的清算程序.但其缺乏程序中相关主体职责和权限的设计以及出现纠纷时相关主体诉权的设计.不利于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权利人的保护。因而,需要补充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和效力,明确清算的主体、清算中公司的地位、清算组的地位、清算规则、公示催告的后果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