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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法》需要进行改革方案

根据注册开曼公司《金融管理法》第34(1)(a)项的规定:“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在向私营部门和财政司司长征求意见后,方可公布或修订关涉被许可公司及其职员、雇员及其他人员之行为的规则、原则或指南”。
而且,上述指南并非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判定公司是否违法的直接依据,毋宁是,当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依据《银行与信托公司法》、《开曼公司法》、《保险法》、《共同基金法》、《证券投资商业法》等法律对被监管实体就后者是否以一种正确恰当的方式进行治理进行评判时,遵从该指南将被视为肯定性的证据。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涉及到公司治理的完善。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打算在《治理指南》设立的新标准,尤其强调董事尽责的名副其实与公司治理的公开透明。
例如,针对普遍存在的董事会虚置、董事只挂名不履行职责,甚至一人同时身兼一百多家公司董事的现象,《指南》第3.8条规定,董事应当召开定期董事会,且频率应足够高以确保董事会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其第4.3条规定,董事必须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其作为董事的监督公司、履行责任的职责。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还将建议立法机构修订《公司管理法》(CML),拟要求所有拟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担任董事的人,都被要求完成注册程序;注册时董事须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前者包括个人的知识、经验、技能、拟担任角色的职责,以及曾有和现有的、针对其本人的一切诉讼等内容。
同时,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还提出,那些打算同时在6家及其以上公司担任董事的人还必须获得特别许可。
又如,针对公司治理暗箱操作的现象,《治理指南》第5条特别对公司文件进行了规定,其第5.1条规定,董事会和董事必须完全、准确和清晰地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任何重要的决定或思考。
第5.2条规定,记录应包括会议日程和传阅的文件、被考虑或决定的事项,以及顾问和服务提供者所要求或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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