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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注册后如何上市

开曼公司法律是基于1948年英国公司法案制定的,并且可以在1960年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律(修订版)中找到。
开曼群岛的公司形态可分为三类:一般当地营业公司(Ordinary,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当地营业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税务免除公司(Exempted Company)。其中税务免除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之规划,税务免除公司不能在当地营业。 开曼豁免公司特色
用于国际贸易和投资之公司种类
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开曼公司注册资本
开曼群岛政府对其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限制,但是一般做法是采用 50,000 美元作为最少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划分为 50,000 股每股1.00 美元 。
税制规定:完成融资目的
开曼的法律体系是参照英国普通法体系设立。开曼群岛公司共分两类:豁免公司( Exempted)和非本地公司(Non-Resident)。非本地公司规费较低廉,但必须呈交详细的周年报表,因此在亚洲不受欢迎。开曼群岛在1978年获得一个皇家法令,法令规定永远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目前这个法令继续有效。因此,开曼群岛完全没有税收,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所以开曼群岛被称为一个真正的税务避风港。
设立优点:完成融资目的
开曼群岛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
没有附加条例限制贸易发展。
没有外汇管制,募集资金容易。
保密性良好。
政治稳定。
没有对国外利润征税。
允许不记名股票。
不须委聘当地秘书、董事。
股东年会:公司不须举行股东年会。公司董事/股东会议:可透过委托代表出席方式(PROXY)来完成且可以在岛内或岛外任何地方行。
不须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可随时申请变更公司董事及股东及主要干部成员。
在世界各地均可开立银行账户、设立信托、开立信用状、押汇等。
设立基本要件:
1. 注册授权资本:通常为US$ 50,000。
2. 公司名称:必须为中文,公司名称结尾可使用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或它们的缩写,如:LTD、CORP,公司名称不能以"信托公司"或"银行"或其它被认为意思相似的词结尾,除非这些公司在开曼获得相应执照。
3.董事:最少1名董事,拥有任何国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同时担任董事。全权由董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运作与文件签署;透过董事签署完毕的会议记录,可随时变更董事/股东,股份转让,公司名称变更及增加资本额等。
4. 股东:最少1名股东,拥有任何国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同时担任董事和股东。
5. 董事资料: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披露,但这些数据不会被公开作公众查册。董事/股东之会议可于世界各地举行,并且可委托代表或使用任何通讯方式开会(如电话,电报,传真..)。董事亦可经决议案的授权,在世界各地开银行户头,来进行金融投资,而不必亲自去当地办理。由董事决定将公司各项记录如:公司帐薄记录及股东/董事名册,保留在任何地方。除了董事本人之外,其它人必须经董事同意才可调阅,将保障公司的隐密性。如股东/董事因任何原因,无法再行使其权力,将可由遗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托人向公司董事提出证明后,合法拥有该股东/董事的身份。股票以美元发行,且股数分配必需经董事签署同意后始为生效。
6. 股东数据:只须存档于注册代理人。
7. 周年申报表:每年必须提交周年申报表。
8. 账目和审计:不须呈上周年财务报告。
9. 注册代理及办事处:所有开曼的公司都要委任一个注册代理人。
10.税务要求:不须申报或缴纳任何税项,除了年度牌照费,且当地政府对外汇资金之进出,没有管制。
11.股票:仅可选择记名股票。股票以美元发行。
12.于开曼设立之境外公司禁止下述行为之进行:不可在当地从事任何投资及交易;从事信托,银行,保险或其它中介业务需经特许核准;不可使用与已存在公司相似或相同的名称;公司名称不得使用特许字眼,如;信托、银行、证券、保全、基金、期货、协会、商会、基金会、合作、公共、基金管理、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公司名称不能使用触犯公共利益、政府与官方联想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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