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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结构设置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税收饶让”概念。税收饶让“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16]。举一个简单例子,某美国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17]。这种做法,即是所谓税收饶让。如果不存在税收饶让,对企业在境外所得减免税收优惠部分不予以认可抵免,而在其境内仍需要继续缴纳税收,那在境内税率比境外高时,企业在境外是否获得税收优惠自然无任何实质意义。
因此建立在假设存在税收饶让制度基础上,即在中国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在境外可以予以认可抵免。对于那些设在“避税天堂”,如注册BVI公司注册开曼公司(Cayman Islands)、百慕大(Bermuda)等国家或地区,作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离岸公司而言,新税法取消免股息的规定还是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因这些“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对在其司法管辖区内设立的公司是免征所得税的。这些离岸公司从其于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利润时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所得税,而在其本国/地区由于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无从进行税收抵扣,所以如以这些离岸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实际上会减少10%的税后利润。考虑到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等“避税天堂”国家/地区是在华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国,针对此点所做的税务筹划就很有明显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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