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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内地诉讼或者仲裁的材料准备

        注册香港公司要在内地提起诉讼,法院要求香港企业不仅要提供主体资格公证的文书,还要求对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进行公证。不像内地企业只要有注册登记证,起诉书登上的印章推定事实。这样的公证文书只能由司法部制定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想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的印章才有效。
  最近在准备一个涉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案子,涉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皆在上海,由一家在台湾的第三方公司生产合同标的物,并负责将货物送到上海港。货款支付方式及纠纷解决途径双方都在合同有具体约定,但是在买方签收货物后迟迟不予支付10%的尾款。我方委托人--卖方委托律师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通过和委托人的联系,发现即使是香港的公司在公司法务这一块还是有很多地方做的不近人意,比如,买卖双方在发生货款纠纷之后,买方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和对方负责人联系索要货款,而不是通过邮件快递,E-MAIL,传真或律师函的方式,这样做的风险是一旦时间拖的太久,诉讼时效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过去了,而卖方将可能丧失胜诉权。所以,在债务纠纷中,权利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保护意识,尽量留下主张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据以有效保护诉讼时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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