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怎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离婚:
(一)双方协议离婚。即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的,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双方可以就结婚事项可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向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填写离婚声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单方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离婚或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一方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呢?
涉外离婚诉讼中,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情况。
我国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必须办理国外结婚证公证认证,比如在美国领取的,必须办理美国结婚证公证认证,这样才能在国内使用。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