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都是上市公司,但都不在美国经营,只是股票在美国的市场上买卖而已。如果告到法院,(只要被告提出)几乎一定会被法院根据普通法下面的“管辖地不方便”原则将案子退回。
“管辖地不方便”原则是否适用,法官会考虑几点:
1. 相关证据在哪;
2. 证人在哪;
3. 被告的经营地在哪;
4. 是否有另外的管辖地足以给原告潜在的补偿;
5. 是否会造成(美国)诉讼资源的不当使用;
6. 适用法律;和
7. 公共政策(保护弱者,保护本国原告)。
如果盛大或出版商在美国起诉,只要被告提出“管辖地不方便”的动议,以上几乎每条都有利于让法院判案子应当改在中国进行(中国法律至少在理论上可以给原告赔偿),涉外文件必须办理中国驻美使馆认证。但是,如果盛大或出版商在美国有公司做内容的运营,或有一批美国籍,而且还住在美国的作者出面告百度,事情就可能不一样。
过去在一联邦法院实习时有过关于这事的案子,印象很深的是,法官非常注意原告是否是美国公民/企业、在侵权(或交易)发生时是否在美国,和起诉时原告是否在美国居住或运营。
最后,SEC不管版权的事。版权纠纷通常由民间自己处理,特别是这种两个大公司之间的事,美国检察机关(即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或FBI也不会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