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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使馆公证申办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公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 

(二)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我馆主要受理旅居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驻在国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符合相关种类范围的公证申请。我馆可以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包括: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荷兰结婚证公证、国籍公证等。 

二、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 

 声明书、委托书、指纹、签名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我馆申请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5、领事官员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请参考“三、主要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 

  6、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 

  (三)领事官员审核出具公证书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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